公司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奖励实施细则
发布部门: 研工办 发布时间: 2018-9-12
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,鼓励研究生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,扎实推进学校“双一流”建设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奖励范围
1.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、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,且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之一为公司教师或研究生发表的SCI(SSCI)收录的研究性论文。
2.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、公司为第二署名单位,影响因子(IF)大于或等于10的SCI(SSCI)收录的研究性论文按相应标准的20%进行奖励。
3.以研究生为物理排序第一位作者、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的CSSCI收录论文。
二、奖励标准
SCI收录的研究性论文,根据影响因子(IF)予以奖励;SSCI收录的研究性论文按IF+2予以奖励:
2≤IF<3,800元/篇;
3≤IF<4,1500元/篇;
4≤IF<5,2000元/篇;
5≤IF<6,2500元/篇;
6≤IF<7,4000元/篇;
7≤IF<8,7000元/篇;
8≤IF<9,10000元/篇;
9≤IF<10,13000元/篇;
IF≥10,50000元/篇。
SCI、SSCI影响因子以发表时最新的影响因子为准。
CSSCI收录论文400元/篇。
三、组织实施
(一)评审时间
每年9月申报。
(二)申报要求
由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研究生进行奖励申报;已毕业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,可委托其他在校研究生代办申报事宜。
(三)评奖程序
1.个人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高水平学术成果统计表》,同时提交论文复印件(复印件用于归档、不退回)。所提交的论文复印件包括论文首页,发表刊物封面(应包含刊物名称、卷(期)、年份,以及作者、单位署名情况)。
2.院所审核。院所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汇总本单位的《高水平学术成果统计表》和《奖金分配表》报研究生院。
3.复核审批。由研究生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,编报奖励人员名单,报学校审定。审定通过后公布奖励名单,颁发奖金。
四、其他
1. SCI(SSCI)论文的奖金分配名单和方案由通讯作者决定(仅限分配给研究生,含已毕业研究生),奖金分配表经通讯作者签字确认后,由所在院所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。
2.奖励总额控制在70万元,超过70万元均按同等比例减少奖励额度。
3.如获奖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,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,研究生院有权收回授予该获奖论文的奖金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4.同一学术成果获奖仅奖励一次,不重复申报。
五、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研究生院
2018年9月12日